康熙字典
卷别 :正文・酉集上 部首:言部
武英殿刻本: 第2837頁,第2字
同文書局本: 第1188頁,第10字
標點整理本: 第1163頁,第9字
音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𡘋魚列切,音孼 —— 議罪也、評獄也。《禮・文王世子》:獄成,有司讞于公。【疏】言白也。【𨻰註】議𠛬也。《前漢・景帝紀》:諸獄疑,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,輒讞之。【師古註】讞,平議也。《後漢・斐楷傳》:州郡翫習,欲避請讞之煩。【註】《廣雅》曰:讞,疑也,謂罪有疑者,讞於廷尉也。《宋史・選舉志》:司馬光奏設十科舉士,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。
音又,《廣韻》:魚蹇切;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語蹇切,𡘋孼上聲。又,《集韻》:魚戰切;《韻會》:疑戰切;《正韻》:倪甸切,𡘋音彥 —— 義𡘋同。
义《正韻》:俗作𮘾。
注解
〔讞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酉集上,康熙部首是言部。
〔讞〕字拼音是yàn,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訁、獻。
〔讞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㈠ [yàn] ⑴ 见“谳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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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讞的意思
讞谳
yànㄧㄢˋ基本解释
◎见“谳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