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熙字典
卷别 :正文・酉集上 部首:言部
武英殿刻本: 第2755頁,第14字
同文書局本: 第1152頁,第13字
標點整理本: 第1127頁,第9字
音《唐韻》:桑故切;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:蘇故切,𡘋音素。《說文》:吿也。《玉篇》:論也,吿訴冤枉也。《廣韻》:毀也。《左傳・成十六年》:郤犫訴公于晉侯。【註】譖也。《史記・龜筴傳》:王有德義,故來吿訴。
义又,《說文》或作𧪜,亦作愬。《論語》:膚受之愬。【註】愬己之冤也。《前漢・五行志》引作訴。
义又,《韻會小補》:通作遡。《戰國策》:衞君跣行,吿遡於魏。【註】遡愬同。
音又,《集韻》:昌石切,音尺 —— 亦毀也。
义《說文》本作𧦡。《字彙補》譌作,非。
注解
〔訴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酉集上,康熙部首是言部。
〔訴〕字拼音是sù,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訁、斥。
〔訴〕字造字法是形聲。本义是告狀;控告。
〔訴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㈠ [sù] ⑴ 告訴;訴說。《説文•言部》:“訴,告也。”⑵ 控訴;控告。如:起訴;上訴;公訴人。《玉篇•言部》:“訴,訟也,告訴冤枉也。”⑶ 誹謗;讒害。《廣雅•釋詁二》:“訴,䛼也。”⑷ 辭酒不飲。张相《詩詞曲語辭匯釋》卷五:“訴,辭酒之義。”⑸ 求助;藉用。如:“訴諸武力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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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𧦓的意思
基本释义
𧦓
◎同“诉”。